國資委發文:央企創投免責情形

國務院國資委近日發布《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》(國資委令第46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,並替代2018年試行的第37號令。

《辦法》新增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條款,且對免責情形的認定進一步細化,旨在為央企在戰略性新興產業、科技創新等領域的探索性試驗與先行先試提供保障,降低國資創投「投早投小」的顧慮。

在責任追究方面,《辦法》明確列出央企經營管理人員因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,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時,需追究責任的具體情形,涵蓋集團管控等13個方面、98種情形。

在免責方面,《辦法》第四章「責任認定」第36條提出:在依法合規經營、履行忠實與勤勉盡責義務、未牟取非法利益、且未造成重大資產損失與重大不良後果等前提下,經綜合研判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,可免予承擔責任。相較2018年版本,本次對免責場景有更明確的細分。

  • 科技研發與轉化:在組織科技研發、技術創新、成果轉化或推動裝備國產化應用中,因試驗探索性強、不確定性大,或因技術路線調整、成果轉化市場變化等導致未達預定目標。
  • 戰略投資與創業投資等:在戰略投資、創業投資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、布局未來產業、能源礦產資源開發、打造現代產業鏈「鏈長」、實施重大改革措施中,因缺乏經驗、先行先試,或客觀上無法先行預見的外部重大變化等導致項目未達預期。
  • 布局優化與資產處置:在國有經濟布局優化與結構調整、存量資產盤活、低效無效資產處置中,因客觀上無法先行預見的政策重大調整或外部環境重大變化,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。
  • 其他情形:例如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或保留意見;決策實施中已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、難以預見等客觀因素造成損失;以及其他可免責情形。

同時,《辦法》提出「免責—從輕—減輕」的階梯式處理機制:對於改革發展中的失誤,若不屬於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、不當謀利、主觀故意、獨斷專行等情形,依規定與程序予以容錯;對發現問題後及時止損、主動整改、挽回損失者,明確可從輕或減輕處理,強調「容錯+糾錯」並重。

文章並回顧國資進入一級市場後,因考核與問責壓力而常見的投資顧慮,以及近年容錯機制的政策與地方探索。其中特別提及2025年1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關於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》,提出建立健全容錯機制,以回應「不敢投、不敢退、怕擔責」等問題;並舉例多地(如廣州開發區、北京,以及上海、深圳、成都、無錫等)推動科技創新相關的容錯免責探索。

來源:https://36kr.com/p/36064484970508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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