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二中院“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”研討會:個人持幣、炒幣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

上海二中院“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”研討會:個人持幣、炒幣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

研討會背景與主要論點

上海二中院近期召開“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”研討會,聚焦虛擬貨幣相關犯罪的定性與認定問題,並提出以下要點:

一、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中「主觀明知」認定

在相關洗錢犯罪中,為防止以主觀條件對客觀行為定罪,應綜合判斷涉虛擬貨幣洗錢罪中的主觀明知要素,確保認定的準確性。

二、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行為類型及既遂標準

  • 一是準確把握「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本質」這一犯罪本質;
  • 二是實施洗錢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行為,即屬於犯罪既遂;
  • 三是依法從嚴打擊洗錢犯罪,維護國家金融安全。

三、涉虛擬貨幣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

若行為不具經營特徵,只屬於個人持幣、炒幣,通常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。然而,如其明知他人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外匯,仍以兌換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幫助,情節嚴重的,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共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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