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新:以中國香港資產為基礎資產的RWA不歸屬中國境內監管部門負責
監管範圍說明
據熟悉中國監管人士表示,以中國香港資產為基礎資產的RWA不在42號文監管的範圍內,不歸中國境內監管部門負責。若涉及境內證券或基金作為底層資產並在境外進行RWA發行,則由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。
監管態度與市場動態
相關表述強調,對境內資產出境進行RWA將實施嚴格監管,不應解讀為鼓勵或放鬆監管信號。
另據財新獲悉,就在42號文發佈的週末,中金香港已有團隊在與各大公鏈、交易所接觸探討業務合作機會,亦有公鏈負責人表示希望與相關投行等中介機構合作探索業務機會,螞蟻、京東對於政策的變化都表示高度關注。
跨境RWA監管框架
根據證監會發布的《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》,偏債、偏股及黃金等三類跨境RWA業務可行,股權類和資產證券化類RWA由證監會監管,外債類RWA由發改委監管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