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公共場所禁電子煙!4月30日起攜帶即違法 最重罰20萬、監禁半年
違法範圍與執法重點
自2026年4月30日起,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、煙油、加熱煙支或草本煙等「另類煙用物質」,即使未吸食或使用,亦屬違法。
罰則與執法細則
- 少量產品:若管有不多於5個電子煙煙彈、5毫升煙油、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,控煙酒辦人員會發出30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。
- 超量產品:若管有超過上述數量,一經定罪,最高罰款可達50,000港元,並可能被監禁最多6個月。
適用對象與範圍
此規定適用於所有公眾有權進入的場所,包括街道、商場、公園、一般住宅大廈或辦公樓宇等。
執法方式
控煙酒辦公室將進行便衣巡查,以目測方式執法,並接受公眾投訴,違法者即使僅「隨身攜帶」亦會被視為違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