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東法院審理一起委託投資虛擬貨幣虧損案,判定原告損失自擔

山東法院審理一起委託投資虛擬貨幣虧損案,判定原告損失自擔

案件背景

劉某通過朋友張某介紹,委託張某投資購買艾爾法幣。根據其手機平臺顯示,投資收益每天數百元。但投資後不久,約定的投資期限尚未到期時,該平臺已無法點擊查看。

爭議與訴求

劉某試圖通過張某退回投資款,但張某告知艾爾法幣平臺及相關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,已被警方立案,無法退還投資款。劉某遂以委託合同為由起訴張某,要求張某返還投資款。

法院判決理由

經審理認為,劉某投資虛擬貨幣行為,破壞金融秩序、危害金融安全,其與張某針對投資虛擬貨幣建立的委託合同為無效合同。張某並未因委託行為獲利,劉某所稱投資產生的虧損及目前無法從平臺上取現,系其從事該非法金融活動所面臨的投資風險。該風險系其從事購買虛擬貨幣這一非法金融活動產生的損失,不應受法律保護,故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由劉某自行承擔,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。

相關法律觀點

  • 法院指出,投資虛擬貨幣屬於破壞金融秩序、危害金融安全的行為,相關民事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。
  • 投資虧損系因參與非法金融活動所產生,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,不應由委託方或平臺方承擔。
  • 此類案件反映出虛擬貨幣投資在法律層面的不被認可,相關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。

來源:https://www.panewslab.com/zh-hant/articles/019cfebe-c9f3-7642-99b9-097b9483e8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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