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新:以中國香港資產為基礎資產的RWA不歸屬中國境內監管部門負責
監管框架與豁免範圍
據熟悉監管人士表示,香港是RWA境外發行地之一,以中國香港資產為基礎資產的RWA不在42號文監管的範圍內,不歸中國境內監管部門負責。
境內資產與境外發行
目前還沒有基於境內證券、基金的底層資產在中國香港等境外發行的RWA。若涉及境內證券或基金作為底層資產並在境外發行,則歸中國證監會機構部負責。
監管態度與市場影響
42號文明確指出,境內嚴禁、境外嚴管RWA是其總基調。其中並無「鼓勵」之意,亦未表示「促發展」,僅強調對境內資產出境RWA的嚴格監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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