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,擬要求一定契約容量的用電大戶設置自發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

行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,擬要求一定契約容量的用電大戶設置自發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

政院通過修法草案

為強化電網韌性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,行政院今天(5/14)通過經濟部提出的「能源管理法」修正草案。其中一項重要方向,是針對大型用電戶新增自發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要求。

增訂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

此次政院通過的「能源管理法」修正草案,增訂第 10 條第 4 項,要求達一定用電規模的用戶,需設置「自發自用」的發電設備及儲能系統。這項措施主要希望強化用電戶本身的能源韌性,在電力公司維持供電穩定之外,用戶也需具備一定程度的自主供電與調節能力。

強化能源自給能力

經濟部強調,目的在於強化我國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,提升電網韌性、降低輸配線路損耗。未來也將要求特定用電戶提出能源管理計畫,進一步推動節能與能源治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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