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P只允許我投虧損項目
背景與現象
在私募股權投資(PE)領域,出現了地方國資要求有限合夥人(LP)只投資於虧損項目,即使公司僅盈利1%也不被允許投資的現象。
政策動機
此政策的動機是為了支持「投早投小」,即鼓勵投資於早期階段、規模較小的創業公司,以促進創新與產業發展。
對GP的壓力
由於LP設定嚴格條件,所有投資壓力皆轉嫁至普通合夥人(GP),導致GP在投資決策上面臨巨大壓力,難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業判斷。
相關概念說明
LP(Limited Partner):有限合夥人,主要提供資金,不參與日常管理,依賴GP進行投資決策。
GP(General Partner):普通合夥人,負責基金的管理與運作,承擔投資風險與回報責任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