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班躲廁所!單月11次「最長6小時」遭解僱 他扯1理由遭法官打臉
事件經過
劉男於2015年6月進入南通某電路公司任職,負責廠區檢查,並於2021年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。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間,他多次在上班時長時間停留廁所,每日累計時間最短1小時22分鐘,最長超過6小時。
公司處分與法律爭議
公司認為劉男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,遂於2023年2月24日解僱其職位。劉男則提出,其停留廁所為個人生理需求及工作巡檢需要,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。
法院判決結果
法院審理後認為,員工停留於廁所時間過長,明顯超出合理範圍。正常上廁所應為即去即回,短暫停留不構成擅離崗位,但單日停留超過6小時,屬於變相曠工,違反公司管理制度。
法院最終認定該行為構成變相曠工,支持公司解僱決定,並認為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具備合理性。
相關延伸
- 2024年5月,劉男提起勞動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賠償20餘萬元,但法院最終駁回其請求。
- 類似案件在北京市順義區法院亦有審理,顯示此類行為在勞動法上被視為嚴重違反紀律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