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上海二中院:僅個人持幣、炒幣,則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

中國上海二中院:僅個人持幣、炒幣,則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

研討會背景與主旨

BlockBeats 訊息,1 月 8 日,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、上海高院指導,上海二中院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聯合主辦刑事審判研討會,第四期聚焦「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」主題,研討內容整理如下:

以下內容以研討會整理結果為主,聚焦虛擬貨幣相關犯罪的適法界線與刑事認定。

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主觀明知認定

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中「主觀明知」的認定,應綜合判斷涉虛擬貨幣洗錢罪中的主觀明知,以防止客觀歸罪。

洗錢犯罪的行為類型與既遂標準

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行為類型及既遂標準的認定,一是準確把握「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」此犯罪本質;二是實施洗錢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,即屬於犯罪既遂;三是依法從嚴打擊洗錢犯罪,堅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。

關於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

涉虛擬貨幣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,如行為不具有經營行為特徵,僅屬於個人持幣、炒幣,則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。但如果其明知他人非法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外匯,仍透過兌換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幫助,情節嚴重的,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共犯。

結語

以上內容整理自 BlockBeats 報導,並受上海高院指導的刑事審判研討會所發布之結論要點。

來源:https://m.theblockbeats.info/flash/32728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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